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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讯作为一种施行肉刑的审问方式,为古代王朝律法所允许。但自19世纪初开始,由于中西交往日趋频繁,国人对于刑讯的观念逐渐转变。特别是经历了义和团运动之后,朝廷内外多数人认为西方法律制度优于中国,加之按西法修律有利于收回治外法权,于是西人强烈抨击的对象——刑讯,自然就在最先革除之列。 改制原因 《大清律例》规定刑讯用具有三:大竹板、夹棍和拶(zǎn,压紧)指,此外尚准以拧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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